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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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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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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道德准则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 2001 年 10 月 18 日发布,2010 年 12 月 6 日修订后重新发布)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

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 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

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 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 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第三条 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

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第二章 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

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第五条 严。第六条 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 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

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

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第七条 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

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第三章 保证司法公正 第八条 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

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

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第十条 意行为。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 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

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

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

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第十四条 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

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第四章 确保司法廉洁 第十五条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

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 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第十七条 咨询意见。第十八条 益。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 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

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

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

第五章 坚持司法为民 第十九条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

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

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

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第二十二条 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

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维护司法形象 第六章 维护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条 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

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第二十四条 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

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

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 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第二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

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七条 则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

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督促实施本准则,对于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视

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

关纪律和法 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01 年 10 月 18 日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时废止。

法官的职业道德 篇二

任职条件 一般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特定条件 年满23岁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法院、最高法院法官,应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

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限制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任职回避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同一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2.同一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3.同一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4.上下相邻两级 ……此处隐藏6572个字……凡的事业。因此,就我个人认为,如果每个人都能达到合格的话,我们的法院队伍又将是另一派景象,当然,我也深知我离之的距离很遥远,但我愿穷其一生而为之奋斗!

坚定的政治立场

业务精通

高尚的道德

公正廉洁

爱岗敬业

谈想法

谈优势

谈做法

谈做法

态度是什么

自己如何理解

怎么准备去做

找准题目的关键词

组织活动

一,谈理解 或谈态度二,计划3.准备 4,实施5.总结

寓言故事题型

点出寓意(提出论点)

分析阐述

结合自己自身情况 或工作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忠诚司法事业 第三章保证司法公正 第四章确保司法廉洁 第五章坚持司法为民 第六章维护司法形象 第七章附 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

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重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 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 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 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 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 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

保证司法公正

第八条 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 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第十四条 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第四章

确保司法廉洁

第十五条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 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坚持司法为民

第十九条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

第二十二条 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第六章

维护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条 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二十四条 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二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督促实施本准则,对于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视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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