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寄语:境外汇款申请书填写新版多篇为网友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境外汇款申请书 篇一(一)国际业务实验课程在金融学实验教学体系中的地位
金融学专业的实验课程主要包括证券交易实务、外汇模拟交易与行情分析、银行信贷业务实务、保险实务、国际业务实务等。国际业务实验课程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实验课程,其内容涉及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贸易融资业务、外汇交易业务和国际担保业务等,同时又与我国的外汇管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和外贸进出口管理等密切相关。通过该实验课程的学习,可以检验和提高学生金融学理论知识、外汇管理和外贸政策的掌握情况等,同时也培养学生国际业务实际操作能力。
(二)国际业务实验课程的特点
1.业务的综合性和多样性。
商业银行国际业务综合性较强,业务多样化。广义上来说,它不仅包括传统的国际结算业务、还包括国际信贷业务、国际担保业务和资金业务等,这些业务又往往交叉在一起。比如在基础国际结算的过程中,结合信贷业务和担保业务。
2.业务资料的复杂性。
商业银行各项国际业务的顺利完成,涉及到大量的业务资料。例如在国际结算业务中,一笔信用证业务要顺利完成,必须走一定的流程,涉及到的业务资料包括开证申请书、额度审批表、跟国际贸易相关的各类商业单据、对外付汇申请书、信用证和信用证通知书等。这些业务资料种类繁多且一般为英文的,专业性较强。
3.业务的互动性强。
商业银行国际业务由于其业务的综合性和多样性,又涉及到资金的跨国界流动,因此在业务中除了和客户打交道之外,往往还需要执行外管局相关外汇管理的规定,与海外联行和行等合作。比如,商业银行处理一笔汇出汇款业务,需要审核客户填写汇款申请书,需要向外管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需要向国外联行或行发出汇款指示以及资金的偿付指示等等。
二、国际业务实验课程教学过程中的问题和难点
(一)与理论课程的衔接不顺
国际业务实验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同时它又以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等理论课程为基础。因此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必须将国际业务课程安排在各先修课程之后,同时又要注意不能间隔太长,避免学生理论知识的遗忘。但是在有些学校的教学计划中,可能会出现这些先修课程还未修完就开始国际业务实验课程的教学。这就使得授课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必须先花时间补上基础知识部分的内容,这样就压缩了实验教学的时间,使得原本就紧张的教学进度受到了影响。
(二)学生兴趣缺乏
银行国际业务与学生日常的生活关联度不大,学生对大部分的国际业务知识并没有实际接触和直观感受。但是在实验课程又对学生的英语基础、外贸实务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以及细致、有条理的工作作风有一定要求,这就导致部分学生在学习中有一定的困难,降低了他们学习的兴趣。
(三)实验系统和实验资料局限
国际业务实验课程要能顺利开展,必须依赖实验系统,主要包括结算系统和外汇交易系统等。以结算系统为例,目前各大商业银行使用的国际结算系统,都是服务于银行的业务需求的。在实际的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客户的业务申请、国际收支的申报、与境外联行或行的报文收发等,都是非常自然发生的。而在实验课程中使用的国际结算系统必须准备好客户的各类申请资料,报文的收发也都是通过模拟收发实现的。同时由于实验课程往往是四、五十个学生同时操作同种类型的国际业务,大大超过了正常的银行国际业务量,因此给系统造成了比较大的压力,容易造成系统的堵塞和瘫痪。此外实验系统还需要对学生的操作进行有效的记录和评分,这些都给实验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手册缺乏配套
国际业务实验课程的教学除了教师的指导外,需要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手册的配套。因为课堂教学和实验时间是非常紧张的,这就需要学生做好预习和复习工作。但是如果没有配套的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手册,学生很难找到合适的资料进行准备工作和复习。这就大大影响了实验课程的进度和效果。
三、案例教学和流程教学在国际业务课程中的运用和配合
(一)案例教学的运用及其作用
案列教学是教学中一种非常常见的教学方法。它是指针对特定的教学对象,在明确的教学目的和具体追求的教学效果的指导下,对教学过程的整体设计及其控制。在国际业务课程中使用案例,主要是通过案例的设计和分析,可以使学生清楚的掌握业务涉及的各方当事人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熟悉业务中涉及的各类业务资料及其提供方等。
(二)流程教学的运用及其作用
银行国际业务中非常重要的是国际结算业务、国际信贷业务和资金业务,而这些业务一般都需要多方当事人的参与,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操作。国际业务实际操作能力是连贯的、系统的,而非零碎的、分割的。因此国际业务实验课程教学中流程教学必不可少。通过流程教学,可以使学生直观的体会业务在当事人之间的流转,各项业务可能涉及的不同操作等等。
(三)案例教学和流程教学的配合
单纯的案例教学可以让学生理解国际业务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是无法体会业务如何在当事人之间的流转和互动。而单纯的流程教学可以让学生了解整个业务流程,但是却不知道各当事人为什么这么做,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以及如何控制风险等。因此在国际业务实验课程中应该结合案例教学和流程教学,综合两种教学方式的优点,使学生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具体来说,案例教学和流程教学的配合是指在银行国际业务实验课程的教学中,根据各实验项目的教学目的,设计实验案例;以此案例为基础,进行单证准备,角色扮演,模拟系统流程操作等。以信用证业务为例,我们首先要设计一个案例涉及信用证的4个基本当事人,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受益人。第二步,需要准备与案例相关的业务资料,包括: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贸易合同,开证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书,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通知行发出的信用证通知书,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各类商业单据等。在这些业务资料的准备过程中,学生不仅了解了自己扮演角色的任务,还需要不断和其他角色讨论和合作,从而对各当事人的关系和责任、风险控制和业务资料的相关性都了解的清清楚楚。第三步,进行角色扮演,在全班同学面前演示业务流程是如何在当事人之间流转的。第四步,结合国际业务实验系统进行上机操作。上机操作实际上是对业务流程和业务资料掌握程度的重新考核。
四、结论
国际业务实验课程作为金融学专业培养中重要的一门课程,在教学中必须根据其课程本身的特点进行教学创新。通过案例和与其相关的各项单证的准备,可以让学生全面了解业务的基本当事人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单据之间的关联和风险的控制等。在此基础上,结合角色扮演和模拟系统的操作,可以使学生熟悉业务的流转和互动。案例教学和流程教学的运用和配合,可以大大提高学生的学 ……此处隐藏24564个字……——负有一般保证责任。押汇协议没有提及质押或者抵押的担保方式。
四、没有“信托法”支撑的信托收据是脆弱的:银行和法院均可能采取否定的态度
尽管没有《信托法》的银行实践中有许多支持信托收据的操作和司法判例,但是缺乏信托法的支撑,也促成了银行和法院可能对信托收据不信任,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天诚集团案一审判决 就是此种范例。
1998年1月12日,被告天津双龙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双龙公司)向中国银行天津分行(简称天津分行)提交一份价该双龙公司公章的开证申请书,申请开立以中天诚公司和双龙公司为申请人,SEAMOUND(AUSTRALIA) PTY LTD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种天诚公司因无经营进出口业务的资格,其未在开证申请书上签字盖章。天诚集团同时向天津分行出具了不可撤消的还款担保函。天津分行经审核后开出即期信用证。在收到该信用证项下全套单证后,天津分行称其经审单将单证不符点标注在单据中,并信用证来单通知函一同交予双龙公司负责人签收。通知函中记载“在规定日期前,如未得到双龙公司的任何答复,即认为贵公司已承兑单据”。双龙公司在限期内未退回有关单据,亦未提出任何异议。天津分行遂于1998年3月24日对外支付3804781.32美元。双龙公司向天津分行提交一份叙做押汇申请书上加盖中天诚公司公章,内容为:“我公司报证在押汇到期日前还回押汇款项,如到期不能归还,中行有权从我公司账号中自动支取,如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贵行有权从我公司其它出口结汇中扣除,由于我公司原因延迟归还押汇欠款,我公司承担罚息。”天津分行负责人在叙做进口押汇申请书上签字同意。
被告双龙公司和天诚集团及第三人天诚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是天诚集团辩称其不应该承担信用证向下的担保责任,其中理由之一是天津分行凭双龙公司叙做进口押汇申请书放单,说明其对该单据代表的货物所有权做了保留。至于其未按照中国银行的内部强制性规定签发信托收据,是对其物保的放弃,其法律后果应由天津分行自行承担,而不应该由担保人来承担。
在信托收据的认定上,天津分行就进口押汇问题专门请示了中国银行总行,总行答复“……《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有关信托收据的规定是引用了外国银行的做法。但我国目前没有《信托法》,银行的这一做法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并未在中行系统实施。天津分行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环境,没有签署信托收据是适当的做法。……”
天津市高院认为,双龙公司与天津分行之间的开证法律关系是成立的。“至于双龙公司向天津分行提交叙做押汇申请一节,虽然《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的确规定了办理叙做进口押汇应签订信托收据。但该规定属中国银行内部操作规范,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此外,因其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故中国银行未在其系统内推广。因此,天津分行未办理信托收据,并无过错。其对外付款后,接受双龙公司叙做进口押汇申请的行为,实际是基于原开证申请对双龙公司做出的一种短期融资。双龙公司持有全套单据而享有完全的物权,天津分行宇双龙公司之间不存在货权质押关系。另天诚集团与天津分行会谈纪要中将各信用证向下的货物抵押给天津分行的建议,因未实际签订抵押协议而不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事实和法院的裁决有如下几个特点:
其一,虽然有押汇的有关安排和考虑,但是银行没有签发信托收据。尽管本案中中国银行的内部规章还强调了信托收据对于进口押汇业务的重要性,但是本案的天津分行并没有签发信托收据。这种缺乏书面信托收据的事实,也促成了法院对押汇法律关系的否认。
其二,银行和法院的观点主张都表明了缺乏信托法的环境中,作为进口押汇的重要担保机制的信托收据的法律机理是脆弱的。中国银行即使面对其内部规章认可信托收据的不容忽视的事实,但是仍然采取了不支持信托收据的态度。这也促成了天津市高级人员法院在裁决中不支持信托收据的主张——“虽然《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的确规定了办理叙做进口押汇应签订信托收据。但该规定属中国银行内部操作规范,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此外,因其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故中国银行未在其系统内推广。因此,天津分行未办理信托收据,并无过错。”
五、进口押汇有重重担保机制:并不意味着银行高枕无忧
银行在进口押汇实践中试图通过各种不同的担保机制来确保押汇款项的偿还的安全性。但是司法实践表明,重重担保机制并不意味着银行的债权能真正有效地得到担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进口押汇案件就是此种明例。
1995年3月2日,深圳成中联合企业公司(简称成中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开立信用证协议,协议约定银行接受开证申请,并对信用证开立的责任和风险进行了约定。同日,深圳富林实业公司向银行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函,同意为成中公司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该担保书第二条规定:被保证人叙做进口押汇,如到期被保证人未能偿还押汇本息,担保人承诺在收到银行的书面通知后14日内代为偿还押汇本息。同时成中公司还向银行开出以银行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托收据,该信托收据注明信用证号,300万美元的金额等,并承诺最后付款日期为1995年7月15日;信托收据明确信用证向下货物为银行所有,成中公司只是作为受托人代为占有、管理和处分货物,成中公司处分货物所得货款应交付银行,用于清偿银行信用证向下之债务。
成中公司为了履行第三次对外付款义务,在1995年5月28日向银行申请的进口押汇,申请金额为70万美元,银行设置了更为全面的担保措施。银行要求成中公司出具了一份贸易融资总抵押书,成中公司承诺将融资项下的物权单据、货物、贷款、汇票、索赔款以及成中公司已经或者将要存银行的本、外币资金或者其他财产抵押给银行,以确保及时归还押汇款。之后,成中公司又向银行出具一份信托收据,信托收据同样写明信用证号、70万美元的金额等,同时承诺最后付款日期为7月6日。在这一切准备就绪后,银行方将70万美元押汇款作为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支付给国外行。然而,押汇期届满,成中公司仅归还押汇款本金30万美元,其余40万美元本金及利息、罚息未支付。
银行将押汇申请人和担保人一并告上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成中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由富林公司担保,且的到银行同意,该三方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成中公司在第三次对外付款申请进口押汇70万美元,押汇期满后,成中公司未能还清押汇款,应承担偿还责任,富林公司则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法院进一步指出:银行把抵押物交给成中公司处理,对抵押物失去了控制,其行为是放弃了物的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规定》第15条规定,债权人放弃抵押权的,保证人就放弃抵押全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成中公司用于70万美元抵押的3000吨螺纹钢网,不论按照进口价格还是国内最低销售价格,总货款额超过90万美元,银行放弃了超过90万美元的抵押权。因此,保证人富林公司不需对70万美元押汇款再担保责任。
你也可以在搜索更多本站小编为你整理的其他境外汇款申请书填写新版多篇范文。
文档为doc格式